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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生活法律小常識] 車禍後一定要等警察來才可以離開嗎?

已更新:2022年2月21日

1. 認識肇事逃逸罪


刑法第185 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,修正前係 以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」為要件,其處罰之不法行為乃「逃逸」行為,而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」並非處罰之行為,而屬行為情狀,規範肇事原因來自駕駛風險,並以死傷作為肇事結果之限制,由此建構行為人作為義務的原因事實,以禁止其任意逸去。


司法院大法官於2019年對本規定為合憲審查,以釋字第777 號解釋闡明「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『肇事』,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,於此範圍內,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」、「一律以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,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,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,於此範圍內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」。


立法院因而循旨修正該規定,於2021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後施行,修正後規定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項之罪,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」。


2. 「逃逸」的定義? 我被人撞也要負責善後嗎?


實務見解向來認為所謂「逃逸」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,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,應有在場之義務,至於「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、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、所受傷勢輕重,則非所問」。


重點來了,由於逃逸是無過失責任,因此即便是被害人因自身駕駛不當釀成車禍(例如後車追撞前車,結果後車被害人自己受傷,而前車駕駛沒有受傷),無過失的一方仍有在場義務,必須即時通報警方及救護車到場處理,否則仍會構成本罪。


如此說來,修法前後針對肇事逃逸罪的內涵實際上並無不同,只是區分交通事故的結果為「傷害」與「死亡或重傷」而規定不同之法定刑,另就無過失而發生交通事故,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
3. 我已經下車查看對方無大礙,也幫忙叫救護車跟警察了,是否可以中途先行離開?


不可,這也是多數民眾最常犯的錯誤。


依照法院多數見解,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,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傷無大礙即自行離去,仍會構成本罪。 雖然並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,但行為人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,並「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」,或「無隱瞞而讓被害人、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」、或「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」。倘若不然,駕駛人不履行停留現場之義務而逕自離去(包含離去後折返卻未表明肇事者身分),自屬違反誡命規範而構成逃逸。以上,於修法前後之適用,並無不同(參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3 號刑事判決)。


簡而言之,即便是已經呼叫救護車與警察到場的狀況下,駕駛人仍須留在現場,並至少向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(救護方、傷者同車友人、路人等)告知真實身分、待被害人送醫,或得到被害人同意後始能離去(然而,假如當下沒有錄音錄影,得被害人同意事後如何證明,也是舉證的困難之處)。


另外要注意的是,如果被害人已經陷於無自救能力時,駕駛人未盡在場義務即逕行離去的行為,也可能構成刑法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,兩者從一重處斷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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